研究計畫

研究計畫
◆ 研究計畫辦理說明

為加強推動本校研究發展及提升學術水準,有效管理本校各項專題研究計畫,並確保教師及研究人員之教學與研究品質,特訂定本要點說明:

凡本校專任教師或各單位接受科技部專題研究、政府、公、民營機構委託進行之學術性研究計畫均依本要點辦理。
研究計畫之獲得,由本校教職人員(以下統稱計畫主持人)配合教學研究發展需要,在不影響教學,以及不妨礙校務正常運作下,主動向有關單位或機構接洽辦法。
本校所接受委託之教育部與科技部研究計畫均應由研究發展組(以下簡稱研發組) 統一擔任連絡窗口。

◆ 計畫作業申請程序

計畫主持人擬妥計畫書,依計畫申請單位規定提出至相關會議議決通過後,轉報校長核定後辦理。
計畫由研發組函轉委託單位,並副知執行單位及計畫主持人,研發組接獲委託單位計畫核定資料後,將公文會辦會計室及計畫主持人處理。
計畫主持人於計畫確定後,簽署計畫執行同意書後(視各委託單位行政程序而定),辦理簽約手續,經單位主管審核後,轉報校長核定,續辦理計畫經費請款作業。
計畫執行期間,如因特殊原因需辦理延長計畫執行期限或預算變更者,計畫主持人需依委託單位及本校相關規定,主動提出申請。

◆ 研究計畫經費使用規定

配合校務發展計畫或研究重點經奉指示辦理之計畫,得簽奉核定後酌予調整提撥比例。
計畫主持人於計畫執行期間轉任他校,如依委託機構之規定,無法更換計畫主持人時,計畫主持人應於辦理離校時,按計畫於本校執行期間比例繳納行政管理費。
行政管理費之提撥比例:委託單位未定有提撥標準者,原則上提撥10%,委託單位另訂有提撥標準者,得依其規定辦理。
研究計畫內所購置圖書、儀器設備,除補助或委託單位另有規定者外,應屬本校所有,納入校產管理,且各計畫配合款應依規定辦理。
行政管理費運用原則:委託單位定有規定者,依其規定支用;委託單位未定有規定者,則全數納入學校收入統一運用,惟支用時需知會研發組,並依學校採購規定辦理;核銷時應檢附原始憑證。

◆ 授課時數減免

教師獲科技部研究計畫或其他經教研會議審核通過之校內學術性計畫者,每年每案主持人可核減授課時數一小時。
共同主持人可核減授課時數5小時。共同主持人為多人時,依其核減時數按人數平均核減之,檢核計畫最多為一案,並核減時數每學期合計最多二小時,並不支領主持人費用。